4月21日消息,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再次公开征求《青海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提出,初期容量补偿标准参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衔接现行燃煤燃气实际补偿标准确定,2026年统一容量补偿标准按185元/(千瓦·年)执行。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165元/(千瓦·年)有所提高。
不过,2020-2025年全省系统总容量需求20920兆瓦,全省系统总可靠容量22788兆瓦,2026年度全省容量供需系数为0.92,而2月25的《征求意见稿》中2026年度全省容量供需系数为1.04。
并且,2026年光热、新型储能综合厂用电率暂按21.53%、10.39%计算,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取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3%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计算。而2月25的《征求意见稿》中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取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0.2%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4小时计算。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本机制适用全省合规在运公用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未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且不含新能源补贴的光热发电,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且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系统容量供需系数=系统总容量需求/系统总可靠容量。系统总容量需求为系统净负荷最大值时段的容量,具体为,省内负荷+外送容量需求+备用容量-可中断负荷容量。系统净负荷=省内负荷(含线损)+外送容量需求+备用容量-省内风光出力-季调节及以下水电出力-外购电力-可中断负荷。其中:外送需求-外购电力按联络线实际执行电力计。系统总可靠容量=各类机组可靠容量+外受通道可靠容量,其中:外受通道可靠容量暂取净负荷高峰时段实际省间互济电力,省间互济电力处于外送状态时,外受可靠容量按0计算。
光热、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可靠容量核定。可靠容量=最大放电功率×可靠容量系数。可靠容量系数=(1-综合厂用电率)×MIN(满功率放电时长/系统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100%)。其中,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为系统净负荷最大高峰持续时段。
容量电费按照月度外送电量(不含直流配套电源)和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月度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其中,省内工商业用户对应的容量电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负责收取。分摊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在系统运行费用科目中下设“发电侧容量补偿电费”项,其下增设“新型储能容量电费度电水平”“缺口容量电费返还度电水平”子科目,现行“燃煤容量电费度电水平”“气电容量电费度电水平”科目归并至“发电侧容量补偿电费”下,实行单独归集、单独反映。
健全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后,从严强化考核约束。结合各类机组出力特性,分类制定缺口容量电费核算办法,规范优化考核流程,做到考核结果公开透明、有效运用。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机组,依规扣减可靠容量补偿费用,倒逼机组提升生产运行质效,增强顶峰保供能力,充分发挥容量电价政策引导作用,确保享受容量补偿电费的机组切实履行电力安全保供职责。机组最大出力申报、核定及考核等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申报方式分为月申报和日申报:月申报应于每月20日前,结合机组检修计划、机组缺陷等因素,申报次月每日每台机组的最大出力,该数据用于次月电价测算,不作为认定、考核的依据;日申报次日每台机组96点最大出力,日内调整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系统发电能力申报要求执行,该数据作为认定、计算、统计、考核机组最大出力的依据。
缺口容量指机组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内,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调度指令提供核定可靠容量的不足额度。电网调度机构每年1月10日前,根据上年度青海电网实际运行数据,选取全年系统净负荷前3%的时段作为“全年系统顶峰时段”向市场主体公布,并对机组开展缺口考核。